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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上教具管理和实用不当引发学生伤害 责任如何界定

2017-05-20 王立杰 职教圈

编者按

校园安全是每所学校的重中之重,为了更好的宣传和预防校园安全,职教圈特邀请学校安全教育专家王立杰老师给我们带来安全教育案例集,每周六准时给大家带来有关安全教育的案例,敬请关注!

说明:本系列案例均为真实事件,希望给读者以警示。


案例回放:

某职业中专服装班的美术老师胡某,要求学生上手工课时,每人带一把剪刀,但没有对学生所带剪刀做任何要求。在上手工课时,胡某正在教室的后面指导学生,坐在教室前面的牛某同学,因忘记带剪刀,无法完成胡老师布置的作业,于是向同桌袁某借用,袁某不借,两人争夺起来,不幸,袁某的剪刀扎入牛某的右眼,由于袁某所持的剪刀既尖又锋利,结果导致牛某右眼被摘除。牛某的监护人将袁某和学校告上法庭,要求承担赔偿责任。




事故分析:

首先,本案学校应当对牛某所受到的伤害承担相应责任。


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十)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的”,15、6岁的学生持剪刀上手工课,比一般课程的危险度增大,但胡某组织手工课时,没有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既没有对学生所携带剪刀做特殊要求,譬如,要求学生携带圆头的手工剪刀,也没有采取任何措施防止危险的发生,对损害的发生具有主观过失。因胡某的行为是执行职务的行为,故判决学校对牛某的损害承担相应责任。


同时《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因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中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予以赔偿后,可以向有关责任人员追偿。”


其次,袁某对牛某造成的伤害,应当承担责任。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侵权责任法》第二条规定:“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等人身、财产权益。”未成年人造成他人伤害,本人没有财产的,其监护人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本案袁某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对他人造成的伤害应当由监护人承担。


案例启示:

这是一起课上教具管理和实用不当引发的学生伤害事件,此类事件是一种过错责任事件,应当引起学校、老师、家长和学生的高度重视,避免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


首先,学校要对教师进行职业道德和专业能力的培养,现实教育教学工作中,很多课堂安全事故的发生都是由于教师的业务能力的课堂掌控能力不过关。因此,学校要重视对教师的教育教学和管理能力的培训和要求,保证课堂事故的安全隐患的防控及时到位。


其次,教师要时刻提高警惕,认真对待教育教学和教学管理,尤其是尽到自身日常的管理义务。发现学生携带危险品等进学校;发现发现学生之间有打斗及其他暴力行为,要及时对学生进行约束或制止。防微杜渐,将安全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


再次,学生和家长也要引起重视。<<教育法>>规定受教育者应当履行的义务:“遵守法律法规”“遵守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教育法>>还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配合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对其未成年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进行教育”,因此家长要配合学校对孩子进行教育,督促孩子好好学习,遵守纪律。学生要懂得日常时间遵守老师的要求和学校的规章制度,不能随意打闹、尤其是当手中有尖锐物品时,不能与同学争抢打闹,以防出现伤害事故。


总之,学生是未成年人,他们的成长需要全社会的齐抓共管,学校、教师、家庭和学生本人都应当重视安全预防,让未成人安全、健康、快乐的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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